1、安全技术交底采石场石方爆破安全技术交底采石场石方爆破交底内容: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4、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2、。5、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6、爆破单位应分别在施工前和起爆前 7 日向爆破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1)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2)爆破地点、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7、装药填塞期间,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在爆破危险区边界上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起爆前 30min,进入爆
3、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8、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9、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10、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11、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12、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1)有顶板或边坡塌落危险的;(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3)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6)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7)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8)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9)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13、爆破作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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