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陆市烟店镇鑫自然采石厂 2.12 重大坍塌事故1 事故经过:镇鑫自然采石厂位于安陆市烟店镇双岭村鹰嘴崖,是在一个原有采场基础上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建立的。采石场岩石为沉积型石灰石,岩石呈致密状产出,岩层走向 275 度(北面 85 度),岩层倾向 NE5 度,倾角 49 度整个采场底部东西长 120m, 南北宽 20m, 最窄处约 12m, 采石场最大段高 68.5m。采石厂业主孙绍忠于 2003 年十月提出办厂申请,经烟店镇政府申报,安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于今年元月办理了采矿许可证 ,事发当天为鑫自然采石场首次生产。2004 年 2 月 12 日上午 9 点多钟,鑫自然采石厂业主孙绍忠带领
2、 2 人到工地,5 名工人到位于采场最顶端的突出部位打眼,准备将山体突出伞檐炸掉。由于设备原因,炮眼未打成。下午 3 点多钟,5 名上人继续在山顶作业,打成 2 个 5m 深的炮眼,对其中一个炮眼进行了四次扩壶爆破,然后装药准备进行大爆破。约 4:30 分,山体突出伞檐前部分突然坠落,正在作业的工人曾庆凤掉下山崖,紧接着连接伞檐的后部分山体滑移坠落,徐国安和陈松柏也掉下山底,徐国安当即死亡,陈松柏、曾庆风两人被埋在坠落的岩石下。经全力施救,于 2 月 13 日凌晨 2:30左右,陈松柏、曾庆风两人被挖出,均已死亡。现场示意图:(1)采石场平面图(略)(2)I-I 采石场断面图(略)(3)II-
3、II 滑落体断面图 2 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1)业主拒不执行国家法规、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擅自盲目开工是导致此事帮发生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烟店镇政府也明确规定,该采石场要经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而业主孙绍忠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开工。 (2)扩壶爆破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诱因。 事故发生点位于采场顶部,岩石为强风化岩石,抗剪强度较低,其下部为一负坡,早已失去下部支撑,该部分岩石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经过四次扩壶爆破后,在重力及爆破震动的共同作用下, 致使该部位岩石抗剪强度进一步减弱, 作业面出现裂缝,岩石失稳而滑移、塌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3)采场条件恶劣,安全措施和现场监督不到位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该采场段高严重超高达68.5m,帮坡角过大,已成负波,采石场断面呈锯齿状,采场的现状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加之在整个生产及事故发生过程中, 安全员没有到场,无监护人员,现场发现裂隙未及时撤离,安全绳仅有一根且未使用,以致发生险情而无法处理导致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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