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牙克石市牙克石煤矿一号井“7.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003 年 7 月 4 日,牙克石市牙克石煤矿(牙克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2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30 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和自治区党委书记储波、自治区政府代主席杨晶对事故抢救、善后处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自治区安委办及自治区总工会的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成立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牙萨宁为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的事故抢险救灾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
2、组。根据领导小组安排,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织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牙克石煤矿(牙克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7.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抢救任务后,立即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三个小组组成(技术鉴定组、管理调查组、综合组) ,调查组经过 6 天紧张工作,对事故矿井进行了次现场勘察,先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41 人次,收集各种材料 183 份,召开研讨会议 12 次,在查阅大量煤矿管理资料和分析调查取证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法医鉴定、现场勘察,经专家分析论证,事故原因、经过已经查清,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已经明确。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 事故企
3、业名称: 牙克石煤矿 (牙克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一号井 (详细说明见本事故调查报告矿井由来与性质) 。二、事故发生时间:据调查取证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 2003 年 7 月 4日 8 时 30 分。三、事故类别:瓦斯爆炸。四、事故发生地点:经专家现场勘察和分析,瓦斯爆源点在一号井右六片回采工作面轨道巷与工作面切眼联络川交叉点。五、事故伤亡情况:死亡 22 人,受伤 6 人。六、直接经济损失:130 万元。七、矿井概况(一)矿井由来与企业性质牙克石煤矿(牙克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 1985 年,是国家“煤代油”项目。1990 年该矿由呼盟司法处接收,成为劳改矿。1995 年劳改系统撤出后,
4、由“五九”煤炭集团公司代管。1997 年破产重组,改成由国家控股的公司制企业,更名为牙克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但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上仍为牙克石煤矿,企业经济性质为国有。(二)矿井基本情况该矿 (牙克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实行公司制, 法定代表人卜金才 (董事长)由牙克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名推荐为国有资产股权代表,经股董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选举卜金才为董事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毛广清由董事长聘任(上报市委备案) ,副总经理和中层干部由总经理聘任。公司下设安全科、技术科、机电科,各井口设井长1 名、副井长 1 名、技术员 1 名以及通风队等。该矿安全生产实行公司、
5、井口两级管理,经营方式是以井为单位的吨煤成本承包形式。全矿现有职工 1100 人。该矿井井田面积为 1.42 平方公里, 地质储量 1165 万吨, 煤种为长焰煤,煤层厚度 2.45 米,倾角 10 度。该矿瓦斯绝对涌出量 0.988m3/min,相对涌出量 2.37 m3/t,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 1.18 m3/min,相对涌出量 2.84 m3/t,煤的自燃倾向性等级为易燃级,自燃发火期 6 个月左右。发生事故的一号井年实际生产能力为 30 万吨,采用主、副斜井片盘开拓方式;开采方式为走向长壁后退式,现有两个炮采工作面(左右翼各一个) ,一个备用工作面。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副井地面一
6、台BD-II-6-No13 型主扇运行,风量 11702170 m3/min,一台 4-72-11 No16B备用,风量 9521371 m3/min。主井使用 JK-2.5 矿用提升绞车,1 吨 U 型矿车串车提升。(三)矿井安全状态事故矿井在 2002 年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经牙克石市、呼伦贝尔市和自治区三级验收后,认为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合格。 采矿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 工商营业执照符合管理要求,矿长经过培训持有矿长资格证 。事故发生后专家现场勘察认为该井生产系统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四)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牙克石市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在机构改革时划并到经贸局。经贸局下设安全办。今年以来,牙克石市政府安排经贸局和安委办对全市煤矿进行多次安全专项检查。又分别与煤炭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力量对该矿进行了检查验收。多次组织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精神,部署全市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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