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八景煤矿杉林井 “5.13”运输事故2008 年 5 月 13 日 4 时 30 分,江西省八景煤矿杉林井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6 万。一、矿井概况江西省八景煤矿杉林井位于高安市独城镇,是省属国有煤矿。矿井证照齐全,1985 年 10 月建井,1992 年 12 月投产,设计能力为 21 万吨,核定生产能力 9 万吨。二、事故的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一起责任事故。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1.黄新明,小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打信号铃时所站位置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2.
2、张院华,小工,在未听到回铃信号情况下,违章开动绞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 元人民币的处罚。3.姚树荣,班长,对现场信号铃位置不正确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黄新明站位不当未及时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 2000 元人民币的处罚。4.钟文,掘进区区长,是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地点信号铃位置不正确等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消除,对本区队职工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罚款 3000 元人民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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