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105 机巷揭机巷揭 1010 煤防突技术安全措施煤防突技术安全措施一、工程概况1.1 工程简况:105 机巷目前已经施工至 J7 点前 26m 处,迎头处于 10 煤顶板层位,巷底距离 10 煤顶板法距 3m,斜距约 12.4m。随着巷道施工,预计该巷道向前施工至 J7 点前 36.7 米将会遇到正断层(25570H05m),预计该巷道向前施工至 J7 点前 44.7 米将由巷道底板揭开 10 煤。本巷道设计断面 12.4m2,净宽 4.2m,净高 3.4m,掘进断面为 13.8m2(过煤段架棚时或掘进断面为 10.9m2),揭煤前采用锚网喷支护形式,完全揭开煤层后采用架梯形棚支护。1
2、.2 地质情况 :该区域 10 煤为深黑色,粉末状,煤厚 1.72.2m。其顶板岩性以粉砂岩为主;底板以泥岩、粉砂岩为主。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局部含少量砂岩裂隙水。附探查钻孔剖面图。1.3 瓦斯情况1、根据钻孔资料, 10 煤层瓦斯含量为 9.905ml/g。根据中国矿业大学提供的卧龙湖煤矿 103 工作面瓦斯赋存研究报告,10 煤层瓦斯压力 P 大于相应的突出指标临界值,煤坚固性系数 f 小于临界值 0.5,10 煤层有突出危险性。1.4 通风系统:进风:副井南轨道大巷局部通风机及风筒105 机巷施工迎头回风:105 机巷105 机巷回风斜巷南轨南回一联巷南翼总回风巷风井局部通风:揭煤期间采用
3、 2 台 215KW 局扇(一台备用)、一路直径600 毫米的胶质阻燃风筒供风,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实现“三专两闭锁”。二、巷道揭煤防治突出措施2.1、目前巷道底板距煤法距 3 米,在巷底距离煤层法距 10 米、5 米时已经进行了探查,并已经采取瓦斯抽放措施,并合茬抽放。2.2 防治突出措施设计要求:具体措施设计要求如下:1、根据防突细则62 条规定,石门揭煤钻孔布置应控制在巷道周界外 35 米的煤层中,本巷道设计抽放钻孔控制在巷道周界外 3 米煤层中。2、钻孔孔径:91mm。3、开孔位置:105 机巷迎头。(7 点前 26 米处)4、由通防管理部进行钻孔设计,审批后、依照施工;每施工完一个钻孔
4、必须由瓦斯检查员现场验收。此项工作目前已经施工完毕,并已经合茬抽放2.3、施工过程中为准确控制巷道与煤层法线距离,每次放炮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通防管理部探煤联系单要求施工探眼。直到巷道施工距煤层法距 1.5 米外时,采用远距离震动放炮一次全断面揭开煤层。三、巷道揭煤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3.1、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措施的效果检验;用重庆生产的 WTC突出预测仪,钻屑瓦斯解析临界指标进行预测。效果检验孔数:4 个,其中巷道中间一个、并应该位于措施孔之间,其它 3 个孔位于巷道上部和两侧,终孔位置应该位于措施控制范围控制的边缘线上。3.2、效果检验孔采用 150 钻机破岩进入煤层,采用42mm 钻杆
5、、73mm 钻头钻进;效果检验孔必须布置在措施孔之间;3.3、钻进速度应该均匀,速度控制在 1m/min 以内;3.4、钻进过程每 2 米测定一次 K1 值;3.5、钻屑瓦斯解析临界指标 K1max 取 0.4(湿煤)。只有 K1max 在临界指标以下时,措施有效;否则措施无效,当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补打排(抽)放钻孔、延长排(抽)放时间,直至防突措施有效。3.6 巷道揭煤(揭开煤层前):(1)、当巷道掘进距离煤层法线距离 1.5 米时,必须停止掘进,采用远距离震动放炮揭穿煤层。震动放炮要求一次全断面揭开煤层,如果震动放炮没能揭开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时,继续放炮仍然按照震动放炮有关规定执行,并必
6、须加强支护,设专人观察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发现有突出预兆,工作人员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2)、巷道揭开煤层后,过煤段仍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采取超前钻孔防突措施,并继续采用措施的效果检验;效果检验不超标时,方可按照规定掘进。四、远距离爆破安全技术措施(一)组织领导及现场跟班人员职责、矿成立巷道揭煤领导小组;组 长:副组长:成 员:2、揭煤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管理部、安全管理部、调度所、技术部、掘进事业部、机运科等单位对揭煤区域的通风系统、瓦斯管理、局部通风、隔爆设施、电器设备、巷道支护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否则,严禁揭煤。3、准备工作:(1)、技术部:负责提供详细的地质预报,以指导探煤及揭煤工作。(2)、安全管理部:严格执行人员入井清点制度。(3)、调度所:负责在放炮地点安装一部生产电话。(4)、机运科:落实整个回风路线里有无电器设备,若有,在揭煤前必须一次全面的防失爆检查。(5)、通防管理部、揭煤前,加强对通风系统中的正反向风门的检查工作,以确保其完好。、按规定在 105 机巷内安设一组隔爆设施,其安装要求符合规定。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