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上下防灭火安全措施井上下防灭火安全措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215 条之规定“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故针对本矿实际情况,制定井上下综合防火措施如下,审批后望各单位严格执行。一、地面防火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 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 50m。2、不得将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 10m 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3、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4、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且水池水量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 200m3 的水量。5、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m 内不
2、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6、井上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应设在井口附近,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7、每季度应对井上消防材料库和和其它重要场所的消防器材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8、矿井的所有的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应有防火措施或制度,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二、井下防火1、井下必须建立健全消防供水管路系统。消防供水管路可与防尘用水管路共用,但在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消防用水,并在矿井的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送到用水地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
3、 0.4MPa,水量不小于 0.5m3/min。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进回风道、胶带运输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煤仓口、溜煤眼口等地点均应设置消防管路。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 100m 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 50m 设置支管和阀门。2、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 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3、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子。5、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
4、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 10m 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 2 个灭火器。(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灯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 20m 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
5、水喷洒,并应由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7、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煤油、汽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6、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也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7、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8、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
6、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库内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9、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和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10、每年应组织井下工作人员参加救灾演习,并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12、每季度应对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 1 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13、井上必须装设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14、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硐室,应砌碹或用其它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有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15、从机电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 5m 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16、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许能满足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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