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讲解了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基本要求,旨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规程涵盖了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方面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本规程。规程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且小于等于1000MPa,设计温度为0至425,内直径大于等于100mm,介质为气体或气液混合物的超高压容器。不适用于军事装备用的超高压容器和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规程还详细定义了超高压容器相关的术语,如设计压力、试验压力、设计温度、主要受压元件等。第二章则详细规定了超高压容器用材料的要求,包括材料质量证明书、锻件的技术要求、化学成分控制以及力学性能指标。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适用于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特别是那些涉及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且小于等于1000MPa,设计温度为0至425,内直径大于等于100mm,介质为气体或气液混合物的超高压容器的企业和机构。这些单位必须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要求,确保超高压容器的安全运行。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也应加强对本规程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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