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工程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手册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对本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如下交底:一、安监办的交底内容一、安监办的交底内容(一)安监办的职责和权利任丘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是受任丘市建设局的委托,依法行使任丘市辖区内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安监办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
2、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宏观监督管理。通过抽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保证体系。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发现责任主体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执法程序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安监办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权力;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的权力;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3、的权力;5、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权力。(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1、安监办监督检查的范围:各方责任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各方相关人员应做好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安监办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一是听取汇报;二是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相关资料;三是抽查施工现场,核查其安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等。3、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安监办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及时到事故现场,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
4、好协调联系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4、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1)施工现场达到沧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要求;(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达到沧州市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资料手册要求;(3)对工程分四个阶段(基础回填之前、主体二层、主体封顶、装饰装修阶段)进行安全验收。每次验收前由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填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经监理公司核查认可后在 2 个工作日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上报安监办;同时按照分阶段验收情况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且必须经过沧州市专家组论证。(5)
5、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如果施工现场不能满足施工放坡要求的必须做支护处理。(6)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之前在 2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安监办。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应注意事项: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申请表,对施工单位建筑安全技术资料和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资料进行审查,对安全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安监办结合历次检查记录、日常监管情况和施工现场分阶段验收情况,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同时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纳入建筑工程安全
6、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同时返回相关证书原件。二、建设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二、建设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职责做好并协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配合安监办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2、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的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不得违期支付或克扣,对于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应保留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备查。3、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煤气输送管线等资料。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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