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讲解了煤矿企业在防治水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旨在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该规定于2009年8月17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1984年和1986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相关规程和条例。规定明确指出,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而总工程师则具体负责技术管理工作。煤矿企业需配备专业的防治水技术人员,配齐专用设备,并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相关的责任制度和技术管理制度,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需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装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煤矿防治水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企业及其下属矿井,以及与煤矿防治水工作相关的单位。该规定特别强调了煤矿企业在防治水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无论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井,还是条件复杂的矿井,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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