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二期工程“9.5”事故2008 年 9 月 5 日 22:30,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在建二期煤气管道东部管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 7 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事故经过9 月 5 日下午,梁志中施工队分两组分别在二期工程煤气管网东部管线与老管道连接的 1200 管道内和东部管线南侧 1600 管道进行焊接作业,其中,在 1200 管道内焊接作业的 2 名工人,下班时间到了,未见其出来。1830 左右,3 名在南侧 1600 管道内作业的工人及施工队负责人梁志中先后到 1200 管道内找人,都没出来。大约 1900 左右,在南侧 1600 管道施工的杨远明和刘兴波
2、 (在管道外施工) 发现工地的其他人员都不在了,于是刘兴波进入管道内寻找,没有出来。杨远明发觉情况不对,便到宿舍找到刘兴涛(刘兴波哥哥)和另外一名工友返回工地继续寻找。寻找中,刘兴涛在管道中拨打弟弟刘兴波电话,听见铃声但无人应答,人员具体位置不能确定。由于当时怀疑管道中有煤气,没有冒然进入,刘兴涛便在管道上方不同位置用气焊割开三个孔,通风后进入管道寻找。最后,刘兴涛在二期煤气管网东部管线与老管道连接处的 1200 管道内人孔(直径 60 公分,供人进出)以西两米处发现有人躺在管道内,随后承包人魏东明拨打110、120 报警求助,并与赶到的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王敬文和副总经理李新民组织施救。
3、9 月 6 日凌晨 0 时左右,七名施工人员被救出,并由救护车先后送往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7 人在送达医院前就已经死亡。据统计,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00 万元。二、事故性质和事故原因(一)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此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直接原因梁志中施工队违规作业:1、施工过程中采取了先将新煤气管道与旧煤气管道(旧煤气管道已停用,两端封闭,形成了密闭容器)对接焊好,再从新管道内对旧管道开孔,造成旧煤气管道内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碳、氮)进入新管道。2、焊接中,在 205 米长的管道中,只留 1 个人孔(管道底部开直径600mm 圆孔,供施工人员
4、进出管道用)和 1 个通风孔,未按该类工程每20-30 米留一个通风孔的常规方法作业。3、当日气候条件特殊,气温高、湿度大、气压低,基本没风,致使管道内空气流通不好,使有毒有害气体大量聚集,导致新管道内 2 名作业的工人和先后进入管道找人的 5 人中毒昏迷缺氧窒息死亡。(三)间接原因1、违法发包、转包。新钢钢铁公司将二期工程煤气管网东部管线施工项目违法发包给无营业执照、无施工资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魏东明施工队。魏东明又将该项目肢解转包给无施工资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梁志中施工队。2、安全管理不到位。新钢钢铁公司与魏东明之间、魏东明与梁志中之间,均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文安新钢钢铁有
5、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工程发包审查制度,未将旧煤气管道存在的危害因素告知施工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梁志中施工队未针对工程制定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管,没有按规定派人对管道施工进行安全监护。3、施工人员安全知识缺乏。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对管道施工中相关危害因素知之甚少,自我防范意识淡薄。进入管道找人的梁志中等人不具备安全生产常识,盲目进入管道找人,造成人员伤亡进一步扩大。4、安全监管不到位。文安县政府和新镇政府对新镇钢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管理;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文安县建设局没有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造成此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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