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耒阳市南阳镇芋鑫煤矿“20071025”较大顶板事故2007 年 10 月 25 日,耒阳市南阳镇芋鑫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死亡 3 人。事故发生后,矿主蓄意隐瞒不报。2007 年 10 月底,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监察分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工作。一段时期以来,在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衡阳市人民政府的直接指导下,衡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2008 年 11 月 20 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监察分局牵头,组织衡阳市安监局、煤炭工业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和耒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衡阳市检察院参加,对事
2、故进行了调查。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简要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一、事故的举报情况自 2007 年 10 月底以来,群众先后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监察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进行多次举报。二、事故的调查情况及掌握的主要事实接到举报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肇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组长赵岸青、湖南煤监局领导等先后批示,要求依法从严查处。湖南煤监局衡阳分局根据各级领导批示及群众举报线索,从 2007 年 11 月
3、1 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五次到耒阳,两次赴重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1. 2007 年 11 月 1 日,衡阳煤监分局接到举报后,派出监察员赴耒阳对南阳镇分管企业的联工委主任谷文外、耒阳宝来殡仪馆业务经理汤满英进行了调查,并查阅和提取火化业务记录。调查发现殡仪馆确实收到过煤矿送的三具尸体,经办人叫陈小雄,留有手机号码。2. 2007 年 11 月 2 日对芋鑫煤矿矿主李春敖进行调查,由于他矢口否认芋鑫煤矿发生了事故,分局向耒阳市人民政府去函建议由耒阳市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3. 2007 年 12 月 1618 日, 湖南煤监局率衡阳分局和衡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赴耒阳对矿主李春敖、殡仪馆经理
4、汤满英、南阳镇党委书记谷林进行了调查。 从移动通讯公司提取的陈小雄 10 月 25 日前后几天的手机通话记录,调查人员发现,10 月 27 日,也就是陈小雄往殡仪馆送死者尸体这一天,陈小雄与李春敖通话达 12 次之多,证据指向事故发生在芋鑫煤矿。4. 2008 年 1 月 1618 日,经研究,湖南煤监局派员赴重庆市黔江区金溪镇对事故当班作业人员李文华,参与事故抢救人员陈洪,参与善后处理人员田景清、康波,死者家属田应琼、任云秀、柳志书进行了调查。提取了三名死者的“死亡事故处理协议书”。 这次调查基本掌握了事故的发生单位、事故当班作业情况、事故简要经过、死者情况、善后处理情况。5. 2008 年
5、 2 月 26 日3 月 5 日,衡阳市安监局牵头组成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芋鑫煤矿原投资人刘德军等 14 人进行调查,进一步查清了芋鑫煤矿的基本情况和投资人变化情况,认定事故存在的事实。6. 2008 年 11 月 20 日,调查组将前期调查案卷移送给衡阳市公安局,要求抓捕涉嫌犯罪人员。7. 2008 年 11 月 21 日,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成立了由衡阳市各法定单位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制定了芋鑫煤矿“20071024”较大瞒报顶板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8. 2008 年 11 月 25 日,调查组率专家到事故矿井现场进行事故技术鉴定,并对煤矿的整合情况进行调查。但由于发生事
6、故时的煤矿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已全部离开该矿,事故现场早已被破坏,专家组无法出具技术鉴定报告。9. 2008年12月17日, 联合调查组召开全体人员会议专题研究下一步工作,形成了会议纪要,认为有必要再度赴重庆进行补充调查,同时要抓紧追逃工作。10. 2008 年 12 月 17 日,衡阳分局与衡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再度赴重庆对事故当班作业人员李文华、田景海、田景亚进行补充调查取证,事故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明了。11. 2009 年 4 月 17 日,调查组全体人员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核查报告,并在征得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12. 2009 年 6 月 3 日-5 日,根据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批示,联合调查组再度赴耒阳对事故单位管理人员和乡镇及监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补充调查。三、事故概况1. 企业名称:耒阳市南阳镇芋鑫煤矿。2. 企业性质:个体私营企业。3. 事故发生时间:2007 年 10 月 25 日 20 时。举报材料为 10 月 24 日,经调查。确认事故发生时间为农历九月十五日,即公历 10 月 25 日。4. 事故发生地点:芋鑫煤矿主井井下三水平一排采煤工作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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