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能源枣矿集团柴里煤矿“8.15”顶板事故剖析2015 年 8 月 15 日 13 时 21 分, 山东能源枣矿集团柴里煤矿 23 下 600 安装工作面调架区发生一起冒顶伤人事故, 造成 2 人死亡。 具体情况剖析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柴里煤矿位于滕州市西岗镇境内,1964 年建成投产,后历经三次改扩建,现核定生产能力 240 万吨/年。 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暗斜井多水平开拓, 现有二水平 232 采区、236 采区和袁堂九采区交替组织生产。主采煤层为 3上、3 下煤层。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全部垮落法,采煤工艺为综采、综采放顶煤。发生事故的23下600综放工作面, 为走向长度423-518米、
2、 倾向长度44-275米的不规则工作面,井下位于 236 采区中部,开采 3 下及部分 3 上煤,经一分层开采,剩余 3 上煤厚平均 2.67 米,中矸厚平均 0.78 米,3 下煤厚平均 4.24 米。工作面顶板为 3 下煤-中矸-3 上煤及上分层冒落带。经上分层及周边工作面开采揭露证实,对工作面开采有影响的断层 7 条,其中落差1 米以上的 3 条。工作面切眼掘进采用梁为 3.8 米、腿为 3.0 米的工字钢架棚交叉布置支护,上净宽 7.06 米、下净宽 8.06 米、净高 2.7 米。工作面生产采用 ZF5200-17/33 型液压支架支护顶板。其安装调架支护方法为:在原工字钢棚中套木棚
3、,替代原工字钢棚支护。套棚棚梁长度为:面前煤帮侧 2.8m,面后老塘侧 3.8m,扶对头棚,用单体液压支柱打齐一梁三柱;对需回撤的工字钢棚梁逐棚打好两棵单体液压支柱,用单体液压支柱替换工字钢棚腿,人工撤掉原工字钢棚腿及棚梁;在套好的木梁下扶三架 3.8m倾斜木抬棚,用单体液压支柱作腿,始终保持一梁四柱,木抬棚一端插入液压支架顶梁不少于 0.2m。其中,一架扶在顶梁前沿向后 200-400mm 左右,托住面前侧 2.8m 木梁; 一架扶在巷道中间,另一架扶在顶梁与掩护梁铰接处,共同托住面后侧 3.8m 木梁。23 下 600 综放工作面切眼长 275 米,共需安装液压支架 181 架,由安装准备
4、工区从运输巷开始安装,至 8 月 15 日已安装 160 架。二、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2015 年 8 月 15 日早 6 点 00 分, 安装准备工区值班人员副区长程广玉安排当天早班工作,由副区长李靖等 12 人,负责 23 下 600 工作面面内调架工作。到达现场后,李靖带人在切眼待调架区进行调架前的替棚准备工作。13 时许,替棚维护工作完毕,李靖安排本组其他人员外运工字钢,准备进架,其本人与尹允社留在替棚处负责尾工处理。13 时 21 分,负责外段运输支架的副区长姚辉克将支架运到机尾后,去面内查看准备情况,当走到距调架区约 10 米的位置时,看到二人正在卸前切眼侧抬棚下的单体液压支柱,顶板
5、瞬间垮落,二人躲闪不及,被冒落的煤矸掩埋。冒顶区位于调架区面前侧,长 4 米、宽 3 米,与上分层采空区冒通。姚辉克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施救,同时,安监员满建东向矿调度室进行了汇报。调度员接到汇报后,立即启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要求现场人员保证安全、积极组织抢救,并安排附近区域人员赶赴施救,同时向矿领导进行了汇报。矿立即成立了地面、井下抢险指挥部,组织矿管理人员、救护队员、医务人员等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救援。19 时 40 分,被困人员尹允社被救出,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20时 20 分,被困人员李靖被救出,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矿及时向集团公司、鲁南监察分局、省煤炭工业局等上级
6、部门进行了汇报。枣矿集团董事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处室、救护大队等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救援。同时,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黄传富、安全监督管理处领导,鲁南监察分局局长、书记、监察一室有关人员,山东能源集团总经理、总工程师等领导赶赴现场指导救援。三、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通过察看井下现场和地面资料,并调查现场施工人员后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严重违章作业。(一)直接原因现场作业人员李靖、 尹允社违章作业, 严重违反作业规程中“调架时必须坚持先支后回的原则”、“不得随意扩大调架空间”、“倾斜木抬棚必须动态保持一梁四柱”、“进支架时遇到柱子,人应在支架下回柱”等规定,违章提前回撤调架区域的单体液压支柱,严重降低了该区域支护强度,导致顶板冒落,造成了自身伤害。(二)间接原因1.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第一”的思想树立不牢,安全意识差,自主保安和互保联保不到位, 施工人员没有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的规定, 为加快调架速度、节省调架时间,图省事、怕麻烦,冒险蛮干,在没有进支架的情况下提前回撤调架区支柱,对潜在的危险因素没有及时发现。2.现场施工人员对施工安全的认识不到位,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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