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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嘴孜矿“2·24”顶板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0314 上传时间:2022-02-19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7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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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李嘴孜矿“224”顶板事故2011 年 2 月 24 日,李嘴孜矿采煤三队施工的 3132(3)掩护支架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一、工作面概况及现场勘察情况(一)工作面概况。3132(3)工作面位于西一采区东翼三阶段,上顺槽标高-474m-480m, 下顺槽标高-521m-526m, 走向长 1103m, 面长 75m。平均倾角 59,平均煤厚 5m,采用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回采。(二)现场勘察情况。工作面出煤口向上 2.5m8.5m 段掩护支架明显前移下沉,其中 5 架滞后的支架较其它支架超前 300mm。事故地点在出煤口向上 3.5m 位置,该处单体倾斜严重,上爪与煤壁之间

2、距离 180mm。二、规程、措施方面的相关要求(一) 3132(3)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第四章第 4 节第三项规定:工作面上拐点向下 10m 及出煤口向上 5m 范围内,架内支柱间距不大于 1.5m,工作面内间距不大于 3m,采用 1.5m3.2m 的单体液压支柱,支柱生根要牢固有劲,并尽可能垂直于护架。第四项规定:施工人员的头、身体和四肢严禁钻入架爪下或进入老塘;护架与顶板间隙大于 0.15m 时必须用塘柴盘或笆片等料腰严背实,以防窜煤、矸。(二)第八章第一节第一项规定:工作面打眼清理地沟或出煤支柱期间其下方严禁有人,并安专人在架尾出煤口安全一侧负责警戒,不准人员进入架内。若需调整溜槽、扒煤、

3、上、下人等,必须经警戒人员与上方人员联系好,待上方人员停止作业并管理好茬口后,方可进行。三、事故经过2 月 24 日,采煤三队夜班共出勤 31 人,值班副队长游某安排上风巷安装支架、机巷转运料、工作面下段 60m 放炮出煤三拨作业。跟班副队长姜某安排班长孙某带领 8 名工人在架内作业。孙某等人先爆破下段 30m,放炮后出煤时,李某某等二人负责架内出煤挂溜子,朱某、李某二人负责紧跟其后扒煤路。副队长姜某向上巡查时,发现距离下出口m 左右有根掩护支架架头滞后相邻支架 200300mm。在出煤至距离下出口约 23m 时,自溜槽内煤淤满无法自溜,姜某下行了解情况并去机巷进行班中汇报,在经过滞后的 5

4、架掩护支架处时发现煤壁已经片帮,架头与煤壁之间闪缝约0.15m,此时李某在该处等待扒溜。十几分钟后,出煤系统恢复运行,李某将包干段溜槽疏通完,朱某接着向上疏通,李某向下撤,在架爪下的单体支柱与煤壁之间经过时,架子突然来劲将滞后的一段掩护支架和单体支柱推向煤壁,李某头部被挤在单体支柱和煤壁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四、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人员违章从架爪下单体支柱与煤壁之间通过。 (二)间接原因。1.单体支柱支护质量差,支护强度不够,没有支在实茬上。2.煤壁片帮,没有及时安排处理。五、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六、防范措施(一)出煤时,下口不得有人工作。 (二)人员不得在架爪下行走。 (三)工作面出现片帮掉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管理。 (四)单体支柱必须支设在实茬上并带柱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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