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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12·2”冒顶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0660 上传时间:2022-02-20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9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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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某煤矿“122”冒顶事故(1)事故经过2009 年 12 月 2 日 14 时 30 分许,安监部部长丁某主持召开了班前会,安排当班主要任务是清理二水平西翼 3 号上山探巷浮煤并加强支护。班前会主要讲了清理浮煤安全注意事项和加强支护。 班前会后,班长徐某 A带领徐某 B、刘某 A、王某、祝某、刘某 B、徐某 C 共 7 人于 15 时下井,15 时 30 分到达工作地点,徐某 A、刘某 A、徐某 B3 人负责工作面支护工作,刘某 B、祝某、王某、徐某 C4 人负责推车运料。16 时 30 分,工作面三人将浮煤清理完毕后,班长徐某 A 查看支护不完好地段时发生冒顶,落煤将徐某除头部外身体埋压。(

2、2)事故原因及性质直接原因班长徐某 A 冒险进入巷道支护不完好地段查看巷道支护时发生冒顶,被冒落煤体埋压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160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案例分析间接原因a.该探煤巷支护强度不够,支护质量差。木棚使用直径为 1113cm 的坑木,棚间距过大,为 1.3m,局部空帮空顶。b.在维修中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维修作业规程c.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维修作业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d.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落实不够。e.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工人虽然进行了上岗前的培训,但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能力不强。f.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事故性质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尸体检验结果,经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顶板事故。(3)责任认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徐某 A,班长,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进入危险区域冒险观察,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遇难,免于追究责任。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a.王某,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维修作业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对作业现场顶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督促整改,未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职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4、管理局第 1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 18 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罚款 2000 元。b.黎某,常务副矿长,负责全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作业现场顶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督促整改,未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 1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 18 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罚款3000 元。c.王某,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重视不够,未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 13 号令生产安全

5、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 18 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罚款1 万元。(4)防范措施及建议该煤矿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教训,立即停产进行整顿,从地面开始整章建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实、配齐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井下巷道支护。 整顿合格,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许可后,方可恢复生产。矿井要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完善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等各种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制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和安全基础管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严防事故的发生。强化职工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自保互保能力,狠反“三违”,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山丹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各矿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工作,扎扎实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严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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