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东方金盛工贸有限公司米泉沙沟煤矿 “10.24”重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10 月 24 日 22 时 51 分左右(北京时间,下同) ,新疆东方金盛工贸有限公司米泉沙沟煤矿(以下简称米泉沙沟煤矿)+615m45#煤层东翼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发生一起重大顶板事故,造成 16 人死亡、1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586.21 万元。事故发生后,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 国务委员王勇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同志、副局长王德学同志作出安排部
2、署。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李万疆同志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传达了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导事故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提议并参加乌鲁木齐市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会议,会上对乌鲁木齐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新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针对性的指示和工作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许斌同志、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管局局长吴甲春同志、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10 月 25 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新疆东方金盛工贸有限公司米泉沙沟煤矿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
3、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管局、监察厅、总工会、公安厅、安监局等单位组成,并邀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管局局长吴甲春担任。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三个小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一)米泉沙沟煤矿基本概况米泉沙沟煤矿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沙沟矿区,西距米东区 13km,行政区划隶属
4、米东区管辖。井田位于省道 111 线东南侧,有柏油公路与 216 国道相连,交通较为便利。该矿前身为米泉县第二国营煤矿, 1994 年由原白杨河乡联营煤矿和其周边的 14 处小井合并而成,设计能力 15 万吨/年。2004 年新疆东方金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该矿并改制为私营企业,更名为新疆东方金盛工贸有限公司米泉沙沟煤矿。2007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 关于河北等 8 省区 2006 年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批复(发改运行字2007781 号)核准该矿生产能力 9 万吨/年,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2007 年 11 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206523030
5、163,生产能力 9 万吨/年。米 泉 沙 沟 煤 矿 2010 年 12 月 取 得 的 采 矿 许 可 证 证 号 :C6500002010121120107183,生产规模 15 万吨/年,有效期 2010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新) MK 安许证字2011083Y2G2,有效期至 2014 年 6 月 6 日; 矿长卢立绵, 安全资格证号: 1206501001334,有效期至 2015 年 9 月。目前该矿正在办理延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通过验收合格后可延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二) 事故所涉及单位基本情况1.新疆东方金盛
6、工贸有限公司新疆东方金盛工贸有限公司是于 2003 年 8 月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6500000570071,法定代表人为马雄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04 年该公司收购米泉县国营二矿,同年 3 月 30 日将该矿变更为新疆东方金盛工贸有限公司米泉沙沟煤矿,该公司下辖这一个煤矿。2007 年 10 月 26 日,新疆东方金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马旭。2.甘肃电投辰旭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电投辰旭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辰旭公司)是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 4 月注册成立,乔爱工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目前该公司拥有包括新疆甘电投辰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辰旭公司)在内的 6 家控股(子)公司。甘肃辰旭公司于 2011 年 7 月正式收购米泉沙沟煤矿。甘肃辰旭公司负责新疆辰旭公司的经理层管理人员的任命;要求新疆辰旭公司每半个月报一次简报;每周总经理办公会听取新疆辰旭公司汇报。每年春季和冬季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对新疆辰旭公司和矿井进行检查,每年进行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安全绩效等考核,规定发生事故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