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焦煤矿“5.4”瓦斯燃烧事故(一)事故经过:2009 年 5 月 4 日零点班, 二掘队跟班副队长韩成生安排班长高爱民等 6 人在 21141 下顺槽掘进,班长高爱民打好炮眼三个,炮眼分别为两个底眼,一个周边眼,眼深 1.5 米,间距约为 400mm。放炮员武磊装药,起爆药卷位于炮眼底部,每眼 1 发雷管,装药量为 0.3kg(2 卷) ,共装药 0.9kg,用黄泥封孔。按照程序执行了“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班长高爱民检查放炮地点支架后,瓦检员陈春景检查掘进面风流中瓦斯浓度为0.39%,和放炮员一起撤到距前头 75 米的警戒线外,派人警戒,进行拉炮。炮声响后,紧跟着又有一声炮响,
2、第二声没有第一声响亮(分析为瓦斯爆燃) ,紧跟着有白色烟雾从前头涌出。待炮烟吹散后,放炮员、瓦检员、班长进去检查,走了 30m 左右,看见有明火,副队长韩成生去安全躲避硐用电话向调度室汇报,其他人员使用灭火器和水管直接灭火。3 点 40 分矿调度室接到井下 21141 下顺槽着火的汇报, 值班副总经理高士均立即通知了总经理朱振修、总工程师王麦林等矿领导及救护队、鑫龙公司调度室等有关单位。总经理朱振修立即组织启动了主焦公司一级救援预案,成立了抢险救灾指挥部。同时,井下带班的安全副总经理兼安检部经理崔金平和安检部副经理王献堂得到调度电话通知后迅速赶到现场,继续指挥现场直接灭火。在灭火过程中,巷道顶
3、部的火被扑灭时,从巷道帮部向外喷出火焰,帮部的火被扑灭,火焰又从巷道顶部喷出,造成了 6 人烧伤(2 人未住院) 。现场灭火十分困难,为了确保现场人员安全,避免事故扩大,安全副总经理崔金平命令全部人员撤出现场,并安排安检部副经理王献堂再次向矿调度室做了汇报。鑫龙煤业救护队 5 点 47 分左右进入灾区,使用干粉灭火器和水直接灭火。因巷道使用金属网、双抗布罩顶,瓦斯被双抗布隔着,不能直接扑灭火源。救护队正在距迎头 2m 处灭火时,身后 10m 左右巷道大断面处(U 型钢和矿工钢交界处)的顶部、两帮突然喷出火焰(时间大约 6:00 左右) 。由于瓦斯燃烧,火势越来越大,巷道一氧化碳浓度超过 300
4、0PPm,瓦斯浓度达到 1.5%,烟雾越来越浓,巷道能见度约 3m,救护队未能控制住火势。此时如果继续直接灭火,很可能造成救护队员伤亡,扩大灾情,救护队决定撤出灾区,直接灭火失败。在救护队汇报无法采取直接灭火后,抢险救灾指挥部研究灭火方案。7:45 分,向永煤调度汇报。8:35,鹤煤救护队到达主焦矿。12:25,鹤煤救护队用风机把干粉灭火剂吹到火区灭火,仍然无法控制火势。16:00,救灾指挥部决定人员全部升井,井下全部停电。5 月 5 日 17:40,救护队下井打密闭墙。5 月 8 日 8:00,救护队构筑隔爆墙封闭火区,然后向火区内注水灭火,消除火源。5 月 13 日注水到预定位置,八点班救
5、护队启封密闭,并组织排水。事故造成轻微伤 4 人,直接经济损失 157665 元,主焦全矿井停产 5 天。(二)原因分析:1.事故直接原因:二掘队未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炮眼布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违反作业规程采用反向起爆,未使用水炮泥,放炮时产生了明火,引燃了放炮时涌出的瓦斯和顶板积聚区的瓦斯,引起火灾。2.事故间接原因(1)主焦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第一”思想树立不牢固,对瓦斯治理工作重视不够,井下现场爆破管理不到位,对矿井放炮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2)因巷道使用双抗布罩顶封帮,把瓦斯隔离到巷道顶部及两帮,瓦斯释放不出来,造成瓦斯积聚。同时,现场直接灭火时,水不能直接注到着火点,给
6、现场直接灭火带来困难和障碍。(3)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对空帮空顶处充填不实,U 形钢和矿工钢交界处没有采取特殊措施处理空顶,给瓦斯积聚留有一定的空间。(4)瓦斯检查不到位。因遇到断层瓦斯涌出不正常,留有盲点,空顶处积聚的瓦斯没有得到及时处理。(三)防范措施:1.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规范打眼、装药、联线、撤人、站岗、警戒、拉炮等现场操作流程,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水炮泥。2.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加强施工巷道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并严格落实预防空顶措施, 出现空顶后必须采取不燃性材料充填措施, 杜绝隐蔽空顶,防止瓦斯积聚。3.煤巷取消双抗布的使用,杜绝双抗布与煤体的空隙中有瓦斯积聚。4.安监部门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专业管理部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尤其是一通三防、爆破和防灭火隐患排查,严格执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不能按期整改隐患的责任人严肃处理。5.全面推行“两个规范”,倡导干部养成良好的安全管理行为和工人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行为,提高现场安全操作技能。6.加强安全培训,特别是对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质量验收员和班组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