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煤矿透水特大事故2002 年 5 月 15 日 19 时 50 分,A 煤矿原 2 煤平巷采煤巷道内发生一起突水特大事故。突水经 2 煤平巷,沿暗斜井直灌下部 5、6 煤作业区,导致 10 人遇难,抢救事故中冒顶又死亡 2 人。直接经济损失 52.5 万元。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了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1)矿井基本情况该煤矿位于该市东南15km,属私营合伙煤矿,年产量约1万吨,现有从业人员近百人。该煤矿属龙江矿区,近水平煤层,含煤地层为石炭系测水组下段,厚 25m 左右,主要岩性为泥岩、砂质泥岩及石英砂岩,含煤共六层,采矿许可证批准该矿开采
2、1、2、3 煤,实际上该矿开采 1 至 6 煤共六层,其中 2 煤层煤厚 0.11.25m,一般为 0.5m 左右,各层间距一般 14m。 区内地质构造简单,断层、 褶曲均不发育。开采时可见错开煤层的小断层,地层倾角 8 左右。区内有一小溪自东向西流经。测水组各泥岩、砂质泥岩、煤层均为相对隔水层。石英砂岩含弱裂隙水,原地质报告预计+400m 矿井涌水量为4653m3/h,实际开采中,正常涌水量仅 35m3/h,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该区废弃小窑密布,且互相连通,使矿井水文地质日趋复杂。该煤矿为低瓦斯矿井,无煤尘爆炸危险煤层不自燃。该矿平硐暗斜井开拓,井口标高+400.99m。老区开采平硐以上 1
3、、2 煤层,采用中央边界式通风,巷道式采煤。 2000 年 5 月开拓新区暗斜井,斜井坡度 26,斜长 154m,落底标高+336.32m,在 5、6 煤层间布置水平巷道,采 5、6 煤层新区只有唯一的喑斜井,未做回风巷道与老区风井贯通,未构成负压通风系统。2001 年 9 月至2002 年 1 月,矿主曾安排三人在新区暗斜井井口以下 80m 穿 2 煤层处,沿 2煤层作伪上山 25m 后,再作平巷约 50m 采 2 煤后因煤层赋存不稳定,当头煤体潮湿,有渗水异常现象,矿里怕穿水而停采。(2)事故经过5 月 15 日下午班(该矿二班生产),新区生产工人 13 人,其中 6 煤巷 6 人,5 煤
4、巷 4 人,装车 3 人。6 煤巷小工刘某在 15 时左右因与班长发生争执提前出井,井下实际作业人员为 12 人。19 时 50 分,装车工陈某在井底车场看到斜井有大量涌水和飞石冲下来,感到已发生突水,在呼唤其他工人后逆水上冲,在运输大巷装车的马某、管某、廖某听到响声,看到来水后也往上冲,除廖某未冲出和陈某在斜井被砌碹料石垮落压住外,马某、 管某二人抓住钢丝绳往上爬,被及时赶来抢救的人员救出井口。 新区作业的 12 名工人有 10 人遇难。在追排水至斜井以下 120m 处,发现该处巷道破坏严重,大部分拱顶垮落。墙脚实际已经被流水冲空。 但由于巷道下部淹没在水中,维修人员情况不明,在搬运大型潜水
5、泵时,不小心碰撞了帮墙,造成突然冒顶,将三人压住,龙某获救,霍某、肖某两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事故原因直接原因a.该矿地表及周围废弃小窑多,且相互连通,窑内存有大量积水,但矿主没有采取任何防治水措施。 5 月连降大雨地下水位迅速升高,压力急剧增大,鼓穿了二煤采空区与老窑之间的残留煤体,瞬间大量积水突然涌出,溃入井底,造成水害。b.乱采滥挖,任意在新区唯一的暗斜井井筒中开门采 2 煤。 2002 年 1 月发现2 煤当头煤体潮湿,有渗水异常现象,但只是简单地转移作业地点,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以致造成此次大量突水直灌井下各作业地点。c.新区只有唯一的暗斜井,与风井未贯通,没有形成两个
6、安全出口,突水后,工人无逃生通道。d.该矿无合理的排水系统,无正规水仓及合理的防排水设施,仅几台又很少经常使用的潜水泵,突水后无法迅速抢排大量涌水。间接原因a.该矿矿主没有防治水思想意识,矿井无任何防治水措施,安全生产管理特别混乱,生产技术资料、图纸、规章制度完全空白,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b.没有正规的技术管理人员,仅有一个快 60 岁又没有经过安全培训的“掌窑师”,根本不懂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复产验收走过场,弄虚作假(假图纸、 假材料),欺骗上级,矿井得以保留,继续违法生产留下重大安全隐患。d.该矿在新区超层越界开采 5、6 煤层,且没有建成二个安全出口,到事故发生时已长达 8 个月之久,没有被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和制止。e.事故抢险救护过程中,由于巷道积水浸泡,救护人员情况不明,措施不当,发生冒顶,扩大了事故。(4)防范措施建议市、镇党委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这起事故的严重性,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端正指导思想。 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全市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