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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05.19”模板坍塌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1593 上传时间:2022-02-2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4.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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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辽宁省大连市“05.19”模板坍塌事故一、事故简介2006 年 5 月 19 日,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教学楼工程施工现场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坍塌事故,造成 6 人死亡、18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57 万元。该教学楼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 11800 m2,事故发生的部位是教学楼中部的共享大厅,该大厅是一个高度为 16.5 m,进深为 15 m,长边侧为 32.4 m,短边侧为 18 m 的环形空间。建设单位委托大连某文化公司负责工程招标、发包、合同签署,并履行经济与法律责任。工程于 2005 年 9 月通过邀请招标的形式,确定杭州某建筑公司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并履行了工程招投标

2、备案登记。由于大连某文化公司未交够土地转让金,直到“5.19”,事故发生前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2006 年 2 月,文化公司又以无法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为由多在未经杭州某建筑公司同意并解除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强行将校区工程中的教学楼等工程违法发包给大连某建设公司,且未进行招投标和备案登记。大连某建设公司又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无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包工头。该教学楼工程于 2 006 年 3 月 1 日开工建设,3 月下旬,这名包工头雇用了 1 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现场负责人。5 月 19 日晚, 现场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开始进行共享大厅柱梁板混凝土浇筑,21 时左右,完成了柱和部分主梁混凝土的浇筑

3、。此时,模板及支架突然发生坍塌,在模板上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的 24 名施工人员随之坠落,并埋入废墟中。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 项目监理工程师等 3 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等 9 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经济处罚或记过、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降低施工资质等行政处罚。二、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1)模板支撑系统未形成整体稳定结构。由于模板支撑系统的立杆间距不等,无法设置纵、横向通长水平拉杆,使一个方向立杆全高几乎无一根拉杆约束;水平杆之间未按规定设置竖向和水平剪刀撑,使模板

4、支撑系统不能形成整体稳定结构。当一个杆件失稳后,就会引起连锁反应,使其整体失稳,瞬间发生坍塌。(2)立杆错误的采用搭接固定形式。顶部立杆按标准要求应采取对接方式,而实际采用了搭接的方法,使立杆不能很好地传力,并产生加大的附加弯矩。(3)所用杆件不符合要求。标准杆件应为 48 3.5 mm,而在本次事故现场随机抽取的 2O 个样本,其平均值为 48.15 285 mm,钢管的壁厚仅为规定厚度的 81,其承载能力降低了约 1762。(4)局部杆件受力过大。 主梁下的双立杆间的小横杆受载后所产生的内力大于规范允许值的 5 倍多,小横杆与立杆连接处的扣件抗滑能力又小了一半。(5)此外,扣件质量不好、地

5、面回填土没按要求分层夯实等因素也影响到模板支撑系统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2间接原因(1)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强令施工单位开工;在未征得原总承包单位同意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强行将教学楼等工程重新发包给大连某建设公司,未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并默认无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为项目经理。(2)没有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对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8 m 的模板工程,没有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就擅自安排架工班盲目架设,导致模板支撑系统存在严重隐

6、患,不能保证施工安全。(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施工单位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无项目经理资质的包工头。现场既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又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而且也不开展培训、交底工作,违章指挥、随意蛮干;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擅自将工程切块分包给多个包工头,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工作从不过问,而且还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弄虚作假,随意补做了 8 个无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对租赁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不做安全检查。(4)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通过弄虚作假,编造材料、谎报执业资格人员,骗取了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监理单位不负责任, 工作严重失职。 该项目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放松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对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不及时纠正,明知施工方未编制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没有及时采取停工措施予以制止,工作严重失职。为应付上级检查,还与施工方共同弄虚作假编造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签字。(6)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够,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不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三、事故教训这次事故是由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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