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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灭火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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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煤矿企业、 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 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2、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第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第六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预案演练。第七条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根据矿井具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

3、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并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监测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满足本工作面安全开采需要,并综合考虑采后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的防灭火需求。煤矿应当对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井下火情早发现、早处置。第八条煤矿应当遵循灾害协同防治的原则, 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影响,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矿井通风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艺、巷道支护方式等。第九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灭火教育和培训,定期对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提高其防灭火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火灾的应急能力。第十条煤矿闭坑时应当

4、制定闭坑矿井防灭火专项措施, 防止闭坑期间及闭坑后发生井下火灾。第十一条鼓励煤矿企业、 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煤矿火灾防治科技攻关,研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煤矿火灾防治能力和智能化水平。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内因火灾第十二条内因火灾是由于煤炭或者其他易燃物质自身氧化蓄热, 发生燃烧而引起的火灾。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 3 类。新建矿井或者改扩建矿井应当将平均厚度为 0.3m 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揭露的平均厚度为 0.3m 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煤的自燃倾

5、向性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鉴定能力的机构承担, 承担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第十三条所有开采煤层应当通过统计法、 类比法或者实验测定等方法确定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第十四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可划分为散热带、氧化带和窒息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同一煤层应当至少测定1 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布范围。当采煤工作面采煤方法、通风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测定。第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新建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 1 个采区生产。第十六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 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

6、不易自燃的煤层内。 布置在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第十七条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 1 条专用回风巷。第十八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采煤工作面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第十九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的煤柱和顶、底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第二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 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第二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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