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余采矿的安全要求残余采矿的安全要求开采范围应由原经营单位规定,转让采矿权的单位,必须周密考虑所转让区域会不会对现有的通风、运输、给排水等系统造成干扰及引起资源纠纷,不得不负责任地转让采矿权。接受单位不得越界开采。转让采矿权的单位,有权利和义务依据转让区域具体条件对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开采能力进行检查,不具备开采能力的不准转让。转让单位应向接受者提供有关的地质、采矿资料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地质资料中,应交代清楚有水的空区溶洞的位置。在废弃时间较长的矿井或中段进行残采时,应首先熟悉原来各系统的布置情况,对已破坏的井巷、硐室进行修复,确保通道的安全和必要的通风条件。废弃采场中的支护材料,封闭溜矿口、漏斗、人行井口的钢材、木材以及井巷中原来冒顶区下伪木垛,严禁随便挪用或搬动。发现上述支护材料已有腐烂、破损,应加固或更换。进入废旧采场进行残采前,必须对采场井巷及支护的稳定性、空气条件作认真检查,处理不安全因素后,方准进行正常的采矿生产。在老空区内或矿柱上采矿,应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用量,以避免爆破引起大规模冒落灾害。个体户集中采矿的地段,放炮时必须通知左邻右舍,防止放冷炮伤害他人。宜规定统一的放炮时间,但应避免各作业面同时起爆,形成大规模爆破。各作业面应顺序爆破。补充探矿、采矿井巷时,应避开有水的老空区或溶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