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废炉安全操作规程1.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原则,保障人身、设备及工程安全,结合电力、能源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程;2.适用范围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包括工种、机械(设备) 、检修项目等部分,根据分厂煤粉锅炉岗位性质及操作、维修特点,本规程分为安全规程术语、定义 、 司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三废锅炉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共三部分,适用于能源动力厂煤粉锅炉岗位,锅炉岗位安全操作按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未及部分按相关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程执行;3. 安全规程术语,定义3.1 动火焊接作业在危险区域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
2、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3.2 固定动火区允许从事焊、割以及使用喷灯和火炉等作业的区域。固定焊接地点与生产、贮存、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工(库)房或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不应小于 50 米。3.3 危险区域厂区除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区均为危险区域。在危险动火区域动火,必须办理动火焊接许可证 。3.4动火焊接许可证一式两联,一联由许可证开具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作业人员保管。3.5 危险作业范围3.5.1 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用或产生明火的作业;3.5.2 高空作业;3.5.3 设备检修作业;3.5.4 受限空间作业;3.5.5 抽堵盲板作业。3.6
3、高空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根据化工企业的特点, 对于虽在 2 米以下, 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亦视为高空作业。3.7 受限空间作业凡进入塔、釜、槽、罐、容器、管道、炉膛、烟道以及地下室、地坑、窨井、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内进行的作业。3.8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3.9 预防措施对潜在的不符合或事故、事件分析原因,从而防止其发生所采取的措施。3.10 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健康安全工作。3.11 三同时对于新建、改建、
4、扩建、引进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做到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12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13 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4.安全操作及内容4.1 司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1.1.一般安全规定4.1.1.1 锅炉操作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锅炉司炉证”方准操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学徒工、实习人员绝对不允许独立操作。4.1.1.2 每个司炉工必须带头执行锅炉房的安全规定,未经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 ; 外来参观人员未经有关领导部
5、门同意, 不准进入锅炉房。锅炉锅炉四周不准烘烤衣物和堆放其他无关物品。4.1.1.3 检修后的安全检查:4.1.1.3.1 锅炉三大安全附件齐全。水位计显示准确、不漏;压力表显示准确;安全阀经过校验合格并有检验标志牌和铅封。4.1.1.3.2 所有的转动设备的安全遮拦及保护罩完整、牢固,联轴器联接完好,地脚螺丝无松动。4.1.1.3.3 表盘警报器好用,显示洪亮。4.1.1.3.4 事故照明电源可靠。4.1.1.3.5 检修中临时拆除的平台、楼梯、围栏、盖板、门窗均应恢复原位,所打的孔洞及损坏的地面应修补完整。4.1.1.3.6 在锅炉附近备用足够的消防用品。4.1.1.3.7 转动机械试运行
6、的安全规定:在转动设备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转动设备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4.1.1.3.7.1 确认转动设备及其它电气设备检修完毕,检修人员离开检修现场后,方可开始工作。4.1.1.2.3.2 通知试车前,必须得到调度、机械、电气等有关人员的许可,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4.1.1.2.3.3 试车时,设备必须到现场启动设备。4.1.1.2.3.4 设备启动后发现问题及时停车,处理消除后,再次试验。4.1.3.2 冲洗水位计操作:4.1.3.2.1 每班应冲洗水位表不少于一次,查看水位表里的水面是否能迅速上升或下降密切注意两只水表所表示水位是否一致。如发现一只表失灵时,应立即修复;两只同时坏时,应停炉检修;如发现水位表有浮油现象,也应停炉检修。4.1.3.2.2 水位表的玻璃管外应装置坚固的防护罩,外部应保持清洁。如在运行时看见水位表内有水面呆滞不跳动,应立即查明原因,防止形成假水位。4.1.3.2.3 冲洗前后,应注意水位情况,在关闭放水门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