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柱回收管理制度矿柱回收管理制度1、矿柱回采要严格按回采设计要求施工。2、回采矿柱,尽量采用充填法。3、回采顺序应采用后退式。4、回采前要形成两个行人出口,以方便人员退出作业现场。5、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不得在矿柱内开凿任何巷道。6、所有项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应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7、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8、用爆破法回采矿柱时,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项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9、大量崩落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10、回采设计中要预算出地质矿量、品位、采出矿量、损失率和贫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