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现场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讲解了为确保露天煤矿生产安全,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打击人为隐患产生,扭转被动局面而制定的具体措施。办法明确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党委书记、各专业矿长和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隐患问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涵盖各单位负责人及外委单位项目经理。该小组负责组织隐患排查、落实预防与整治措施,并对隐患制造者进行问责。矿长承担总体责任,各级领导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负责隐患排查和预防,安全管理部统筹全矿隐患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职责开展隐患预防工作并实施监督。此外,文件详细列出了采剥段、运输段、工务段等不同作业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高频次隐患情形及其对应的问责对象,例如采掘台阶超高、道路通行条件不达标、设备带病作业等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露天煤矿现场隐患问责管理办法适用于露天煤矿行业内的所有从业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参与日常生产运营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对于露天煤矿企业而言,本办法为其提供了一套系统的隐患排查与问责机制,有助于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无论是矿内各单位还是外委施工单位,都应严格遵守此办法的规定,确保在每一个生产环节都能有效识别并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通过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具体的问责措施,该办法旨在构建一个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露天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