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对钢丝绳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对钢丝绳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规定: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 1 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 5%。(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 10%。(三)罐道钢丝绳为 15%。(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 25%。注:我队井下使用的全是 6 股 19 丝的钢丝绳,共 114 丝,根据上述规定提升物料的钢丝绳 1 个捻距内断丝数不超过 10%(即不超过 11 丝)则符合规定。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 10%。(二)罐道钢丝绳为 15%。注:钢丝绳直径的磨损量为原直径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