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一、安全培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坚持强制培训、考核发证,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二、安全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三、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须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四、安全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外,应以煤炭部统编教材为主,尽量
2、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五、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培训要有专兼职教师、有教材、有场所、有严格的考核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计划。六、安全培训考试不及格者必须经再培训,直至考试合格。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七、安全监察部门专责安全培训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学习安全培训效果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状况,反馈信息,制定措施。八、季度必须将安全培训统计报表和书面总结报上一级安全监察部门。九、局、矿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卡片,资料和档案,由安全监察部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