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煤矿。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第二章隐患排查第二章隐患排查第六条公司每月
2、对各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1 次,对高瓦斯、容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 2 次;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 1 次;各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第七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第三章隐患治理第三章隐患治理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第十条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由公司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二)按照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