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1 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2 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3 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4 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5 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6 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2000 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7 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