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维修,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2.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作业,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3.井下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4.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
2、部等部门和总工程师、公司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有专职瓦检员、安检员及现场跟班负责人监督检查措施落实。5.一个电气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6.能够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作业。7.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要在作业前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做好防范措施。8.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9.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留查。10.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到调度室登记,调度人员要对
3、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状态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11.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12.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至少备有两具 8kg 干粉灭火器和 0.2m3 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和管理灭火器材。13.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14.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 0.5%
4、时,立即停止作业。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15.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及带电设备和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16.电气焊作业时,要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备用一定数量的不燃性材料,以便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17.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彻底清理施工现场,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 1 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汇报调度室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调度员要做好记录。18.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严禁在井下存放。19.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巷、选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20. 作业完成后,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焊单位和安全管理部存档。21.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按照以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没有审批作业单私自开焊的,给施工单位罚款 5000 元,给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0 元。未按本制度规定审批作业单的人员,每人每次罚款 400 元。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施工的所有单位。2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