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机电硐室安全管理规定井下机电硐室安全管理规定1、井下机电硐室和变配电设备安装都必须要有设计,设计应考虑该硐室服务期间内设备最多、容量最大时的情况。2、采区变电所应实现双回路或环形供电,高突及高瓦斯地区的变电所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3、永久性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它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它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4、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巷道交通。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以便必要时隔绝通凤。装有铁门时,可加设向外开的栅栏铁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5、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 5m 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燃性材料支护。6
2、、井下中央变电所和水平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 0.5m。7、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如确需设在回风流中,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8、变电硐室长度超过 6m 时,必须在峒室的两端各设 1 个出口。如果硐室深度小于 6m、入口宽度不小于 1.5m 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9、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 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3 组、5t 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1 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 0.5%。10、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 0.5m 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 0.8m 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11、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机电硐室内不应有滴水。峒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如果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