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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退市制度.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0759 上传时间:2021-03-22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7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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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食品退市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有义务自行通过相关媒 介获取不合格食品下架信息,若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根据不合格食品质量状况,将不 合格食品退回厂家(供货商)或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退市记录。严 禁食品经营者擅自处理不合格食品。 2、如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的下架退市通知,应按照相 关规定立即处理,协助食品生产者完成食品召回。 3、食品经营者一旦发现售出不合格食品,必须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 和消费者,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部门,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如发现

2、下列食品,应立即停止销 售,采取退市措施。 (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 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 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 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3、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 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 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 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 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 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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