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运输处罚规定井下运输处罚规定1、安装在轨道坡上车场使用期一年以上的,必须打水泥基础固定,否则罚单位 200 元。2、小绞车必须用锚杆固定,绞车固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罚责任者元。3、绞车突出部分与巷道、轨道间距不得小于 0.5 米,否则罚单位 100元。4、绞车必须挂牌管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5、绞车用后不停电,罚责任者 50 元。6、发现绞车制动闸不合格、绞车无护绳板或不起作用,罚包机人 100元,绞车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罚责任者 50 元。7、绞车运输不挂保险绳,罚现场操作人员 50 元。8、提升运输钢丝绳断丝、断股或磨损超限、仍使用,罚责任单位 100元,现场操作人员、跟班领导各 50 元。9、绞车钢丝绳头必须用卡绳装置固定牢固,钢丝绳放展后滚筒上应经常缠留三圈。不符合规定,对设备承包人罚款 50 元。10、轨道坡头没吊挂“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明显标牌,对单位罚款 50 元,不认真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罚把勾工50 元,违章人员 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