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现场技术管理制度掘进现场技术管理制度第一条 主要硐室及开拓工程交叉点施工,其作业规程、措施必须由技术副经理组织审批。第二条 施工牛鼻子、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较为复杂的巷道,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上报审批。第三条 掘进工作面改变掘进方法或掘进工艺时,必须重新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副经理组织审批。(一) 机采工作面放炮时;(二) 工作面遇到松软或破碎顶、底板时;(三) 工作面过煤柱时;(四) 工作面过断层、老空、老硐时;(五) 工作面破顶;(六) 工作面过破碎带时;(七) 工作面改变支护方式时;(八) 工作面取消或减少特殊支护时;(九) 工作面老塘悬顶超过规定时;(十) 工作面煤层变薄需要挑顶、卧底时;(十一) 在检查煤仓、溜煤眼或处理堵塞时;(十二) 工作面过冒顶区时。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于开工前 15 天上报项目部。(一) 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二) 工作面过陷落柱时;(三) 工作面过可能含水的勘探钻孔时;(四) 在建筑物下、铁路下和水体下开采煤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