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一、矿井通风设施设立的地点、种类、型号等必须按技术措施要求执行。二、通风设施的安装、维修、拆除等工作由通风部门负责。三、拆除通风设施必须预先通知通风部门,由通风部门派人施工。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通风设施。否则按“三违”惩处并追究责任。四、各生产单位按区域划分,负责本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损坏设施及时通知通风工区处理,材料费由责任单位支付,人为破坏加倍处罚。五、通风设施安装完毕后,通风部门应向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申请验收,质量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公司通风设施技术规范之规定,移交给相应生产单位。六、所有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标明设施的种类、编号、管理人等。七、矿井主要反风设施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查,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