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反风演习制度矿井反风演习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每年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1 次全矿井反风及救灾演习。第二条第二条 矿井反风前,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救灾演习方案,报分公司审批。反风演习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按照矿井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假设灾害发生地点。(二)确定反风演习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三)明确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四)确定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其方法。(五)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路、风量和瓦斯情况。(六)规定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分工和培训工作。(七)明确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顺序和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第三条第三条 矿井反风演习后,由项目部(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报告,并报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查、备案。反风演习报告应包括:(一)矿井通风情况。(二)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三)井巷中风量和瓦斯浓度。(四)矿井自然风压状况。(五)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或二氧化碳达到 2的井巷及火区气体情况。(六)反风操作时间和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时间。(七)矿井通风系统图(包括反风前和反风时的通风系统)。(八)反风演习参加人数。(九)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