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为了预防矿井重大灾害,确保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规定:一、矿井遇如下紧急情况时必须停产、撤人并及时汇报。1、采掘工作面遇瓦斯超限。2、井下工作地点遇有突水征兆。3、井下工作地点遇有大面积冒顶征兆。4、发生火灾及受火灾波及区域。5、地面遇到极端暴雨天气及地质灾害。二、发现以上隐患时,井下带班领导、瓦斯员、班队长、安检员、调度员及各级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有序撤退,并向调度室汇报。三、各工作地点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安排。四、接到报告后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