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矿。2 具体内容2.1 矿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检查。2.2 矿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须经车辆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牌、证、照手续齐全;外来车辆除上述手续外,必须在入矿三日内到安全生产部登记行驶手续,方准行驶。2.3 道路2.未经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在道路上堆物或从事其它有碍交通的活动。2. 严禁在道路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任何人不得在横跨公路上私设绳索,管路、电线、必须设置时,高度需超过 5m。2.4 车辆驾驶员2.1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齐全有效证件。2.2 禁止酒后驾车。
2、2.3 过度疲劳或患有防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时,不准驾驶车辆。2.4 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2.5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2.5 车辆2.5.1 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2.5.2 拖带有故障或损坏的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2.5.3 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2.5.4 拖带车辆时不得背行;2.5.5 不准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必须用硬连接;2.5.6 用软连接拖带时,与牵引车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2.5.7 夜间拖带车辆,被拖车辆灯光必须齐全有效。2.6 车辆装载、装卸2.6.1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核定的
3、载重量。2.6.2 车辆载物的长、宽、高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2.6.3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牢固,关好车厢侧板,后拦板。货物长度超过后拦板时,不准遮挡转向灯,尾灯、制动灯。货物不得散落,不得飞扬或滴漏车外。2.6.4 不准客货混装。2.6.5 用吊车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2.6.6 装载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竿,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车厢的货物,应捆绑牢固。2.7 车辆行驶2.7.1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山北路段行驶,车速不得超过 40公里/小时,采场不得超过 20 公里/小时,矿区道路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2.7.2 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加
4、油站、生产现场、危险地段,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2.7.3 通勤客车与载人货车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准随意改线。2.7.4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等处倒车时,应有人指挥。2.7.9 机动车在交叉道口、弯路、桥梁、危险地段等不准倒车或调头。2.7.10 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准逆向停车。纵坡大于 5%的路段禁止停车。2.8 危险物品运输2.8.1 必须具有五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经专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2.8.2 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必须插有危险标志。2.8.3 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装载液态和气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2.8.4 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2.8.5 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指定地点行驶,不准在路上停留,因故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2.8.6 出入矿区、运输易燃易爆物的车辆,必须由矿武装保卫部、安全科批准并派专人监护,方准出入矿区。2.9 其它2.9.1 行人必须靠右行走,并排行走不准超过三人,不准在道路上进行追逐、打闹、或做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