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控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监控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监控中心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和电话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工作。一、部门责任一、部门责任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 3 条 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第 4 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 5 条 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 6 条 负责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
2、维护工作。第 7 条 负责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工作。第 8 条 执行安全办公会决决定事宜,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 9 条 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第 10 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第 11 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革新。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2 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的,监控中心负直接
3、责任。第 15 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未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中出现事故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未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未执行安全办公会制度决定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本单位作业人员未持证山岗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 21 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