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建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基建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基建科副科长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责任一、岗位责任第 1 条 积极配合基建科科长开展基础建设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 2 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第 3 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有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 4 条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第 5 条 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第 6 条 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
2、职工冒险作业。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7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8 条 在基建科副科长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9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0 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