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系统管理考核办法机电系统管理考核办法一、机电“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分管机电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并对矿罚款 5-10 万元。1、主副提升设备无保护或保护不起作用;主副提升、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地面压风机等大型设备带病运行;2、井下存在严重电气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3、矿井及井下单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机电设备;4、井下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5、井下存在明火操作、带电检修或带电搬迁机电设备的;二、经营指标考核(一)设备三率考核第一条: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不低于 90%,每降低 1%罚煤业公司
2、集体 10000 元,机电矿长 1000 元,机电副总 500 元。第二条: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台台完好,有 1 台不完好罚机电矿长 500 元。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本安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率 100%,出现一次失爆,罚矿 10000 元,机电矿长 1000 元。第四条:井下电缆(含控制、通信、照明等小电缆)选型合格率 100%,电缆的接头合格率 100%,选型不合格或接头不合格发现一次罚机电矿长 200 元;电缆吊挂合格率不低于 95%,吊挂合格率低于 95%罚机电矿长 200 元。第五条:在用矿灯完好率不低于 100%,低于 100%,罚机电矿长 500 元。第六条:设备待修率不高于 5
3、%,每超 1%,罚机电矿长 500 元。第七条:机电事故率不高于 1%,每超 1%,罚机电矿长 500 元。(二)回收复用考核第八条:设备配件回收管理 损坏的设备实行以旧领新制度,特殊情况要经机电矿长批准,可先发放使用,并在三天之内交回旧设备配件。 设备配件组设专人负责回收与管理,并设专库存放建立台帐,台帐写清交回单位、姓名、时间、配件、名称、数量等。 除密封件、液压管接头类、U 型销类不要求交旧件外,其它件一律交旧。 井下闲置设备必须在一周内出井交机电科。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出现一次罚款机电矿长 500 元。第九条:修旧利废管理办法修旧利废原则: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煤业的自修自制能力,能自制的不外
4、购,能自修的不外委。未成立修旧利废组织机构的,罚矿 10000 元,罚矿长 500 元。未建立修旧利废台帐,罚分管矿长 200 元。对修复设备未进行验收,罚机电副总 200 元。要求各煤业公司每月上报修理计划时,将新品价格注明,当月修复总金额未达到计划金额,每降低 10%,罚矿 1000 元,机电矿长 100 元,依次类推,未达到 10%的按 10%计算。需外委修理的设备修理费用在 5 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公司机电部核实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外委修理。否则每出现一次罚矿 1 万元。外委修理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修理单位进行修理,如发现委托无资质单位修理,罚机电矿长 1000 元。修理设备到矿后,
5、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进行验收,因把关不严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罚相关责任人 1000 元,并要求修理单位无偿返厂修理。(三)供用电管理及考核第十条:指标控制:按照 2015 年电力指标及有关考核要求进行考核。第十一条:由于负荷增减对用电量及电费产生的影响,各矿要在每月 25 日前报机电部,包括:项目、增减功率、需用系数、开机时间、投运时间、产生的电量、电费、原因报机电部核实、核准后,方可对电费指标进行调整。第十二条:每月 28 日前各矿要将当月收入总电量、总电费(计税)、设备变更增减电量、电费、项目部抵扣电量、电费;并将当月所发生电费发票及用电清单、项目部用电抵扣清单复印件报送公司机电部。第十三条:电
6、费超支处罚,按超出部分罚矿 30%。第十四条:各矿要合理安排生产检修时间,采掘队组二班检修,确保 18:00-22:00 峰值低负荷运行;主排水系统要合理调节时间,无特殊情况 18:00-22:00 期间不得排水,避峰运行,发现一次罚机电科长 500 元。第十五条:要确保无功补偿正常运行,功率因数不能低于 90%,低于部分产生的费用扣罚矿方产生费用的 20%。第十六条:井上、下电气设备严禁空转,发现一次罚矿 10000 元,使用单位负责人 500 元。第十七条:各矿要对项目部地面施工设施及生活用电装表计量,收费考核。三、机电事故考核第十八条:出现下述情况扣除责任单位 20-50 万元,扣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3-5 万元,事故直接责任人 1-3 万元,并根据事故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免职、撤职、开除处分。若发生谎报、迟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 10-20 万元;发生瞒报特别重大机电事故情况,追加扣除责任单位 20-50 万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免职、撤职处分。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 100 万元以上;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矿井生产达 10 天以上;3、主通风机停止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