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源煤矿金属柱梁管理办法金源煤矿金属柱梁管理办法单体液压支柱、交接顶梁、型钢支架、锚索支架是我矿采掘工作面的主要生产设备。为了充分发挥这些生产设备的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防止损坏丢失,提高其利用率,根据我矿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如下: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一)成立矿金属柱梁领导小组:组 长:郭金胜成 员:其他矿领导、总工、副矿长、副总工(二)下设矿金属柱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管办:主 任:胡军朴成 员: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在聘工程师、企管办人员具体负责我矿金属柱梁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并负责柱梁的租赁、损坏升井维修及下井前的试压等工作。1、柱管办健全柱梁的租赁、领用、损坏、丢失台帐,监督监区
2、对井下的支护材料进行清点。2、设备器材库发放新投入金属柱梁及相关支护材料,须凭柱管办领用单方可发放。3、采掘监区要成立金属柱梁管理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名单报企管办备案),随时掌握柱梁数、质量情况并及时汇报企管办,防止损坏丢失。负责制定本监区柱梁管理办法。4、监区井下需要单体支柱、交接顶梁、三用阀需提前五天向柱管办提出申请,以确保支柱的租赁、维修、试压等工作落实。二、回撤要求及扣罚标准1、单体液压支柱,损坏率 5 棵万吨,按损坏数扣除支柱维修费,每超一棵罚 100 元,少损坏一棵奖励 150 元。丢失一棵罚 800 元,每月兑现一次。2、金属交接顶梁,丢失率为 5 根万吨,节约一根奖 8
3、0 元,超过规定指标,每超一根罚 200 元。损坏率 5,超过规定指标,每损坏一根50 元,少损坏一根奖励 50 元。3、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使用的锚索、锚杆,必须提前替换,如因替换不及时造成的丢失损坏,丢失一根锚索、锚杆罚 60 元,超前替换不够 30 米,发现一次扣罚 500 元,型钢、锚索、锚杆必须回撤到指定地点,否则,每次罚 500 元。4、采面回撤的型钢、锚索、锚杆及废旧物质,由企管办安排组织回收,折合型钢每根奖励 0.5 元,丢失一根罚 150 元,无故不完成任务一次罚 100 元。三、柱梁租赁维修管理1、签定租赁合同,租赁厂家必须具有国家煤矿要求的资质,租赁的单体支柱及三用阀等支
4、护材料必须带有煤矿要求的各种书面证件(如试压报告等)。2、租赁的支柱入井前必须进行试压。在接到试压报告后,柱梁办牵头进行抽查,抽查率 15%,达不到要求,全部返回(其他事宜具体以合同为准)。3、由企管办牵头安排单体液压支柱、金属交接顶梁、三用阀、移溜器等各种支护材料的维修安排工作。4、租赁、维修后的柱梁及三用阀等支护材料由柱管办、四监区车间、使用监区共同验收,单体支柱、三用阀逐个进行试压,维修单位出具试压报告,每一项指标都应达到单体液压支柱大修检验试行标准的要求,验收部门根据维修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抽查,按每批,不少于棵的标准进行,发现不合格加倍抽查。如还有不合格者,支柱全部返修,由此耽误支柱下井,罚租赁及维修单位,一次 1000 元。5、使用单位提前五天提出申请报企管办,遇到工作面扫塘、延长等特殊情况需提前 15 天申请,待试压完毕后,方可下井。6、损坏的支柱要及时回收上井。四、其他规定1、单体支柱使用一年以上,根据管理的程度,每根补贴维修费元月。2、严禁用单体支柱移溜子,发现一次罚 500 元棵。3、工作面结束后,由生产科安排巷道的锚杆、锚索和型钢的回撤,由一监区负责施工,柱管办负责监督,无故丢失一根罚 150 元,回撤干净,每根奖元。4、完成柱梁管理工作,每月奖励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人均 100 元,奖励办公室 8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