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管理部工资科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营管理部工资科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营管理部工资科是煤矿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人员的合理配置、绩效考核、六工动态考核、为我矿安全生产提供人力资源和人才资源,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劳动、工资、保险安全等政策法规,。一、安全职责第 1 条 负责制定本矿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按照定额定员编制组织方案、平衡调剂劳动力余缺,配合结算中心,搞好工资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工作。第 2 条 配合组织人事科搞好人事管理工作,制订下井人员劳动定员标准。第 3 条 负责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做好内部待岗人员培训和再上岗的考核工作,搞好劳务输出入、管理工作,做好内部退养人员
2、的管理。第 4 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搞好员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制度的工作。第 5 条 负责搞好伤病残员工的劳动鉴定和管理工作。第 6 条 负责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的调查,并组织鉴定,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第 7 条 负责员工的调配管理,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合理配置人员,保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第 8 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资核算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工作。第 9 条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员工的劳动纪律制订,并监督执行。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 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不好不能做好三项制度改革的,负主要责任。第 11 条 不能根
3、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劳动人事方针政策,制定本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编制组织方案、平衡调剂劳动力余缺,工资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出现偏差和失误的,负主要责任。第 12 条 内部待岗人员培训和再上岗的考核工作不到位,致使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第 13 条 人力资源开发不到位,不能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不能达到上岗要求的,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不能及时足额上缴员工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伤病残员工的劳动鉴定不到位,出现上访现象的,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力,出现档案的更改和泄密的,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对公司工资核算员选拔培训、考核和业务指导不力,使矿安全生产受到影响,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人员调配不均衡,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负主要责任。第 19 条 未能按规定及时组织职业病组织鉴定、建档管理,造成后果,负主要责任。第 20 条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公司劳动纪律制订、检查和执行,在劳动纪律制订和检查执行时出现不良现象的,负主要责任。第 21 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除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