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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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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8789 上传时间:2022-03-07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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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火工品管理部分处罚规定1、领取火工品数量与台帐或有关记录不对口者,每发现一次罚款 50元。2、不使用专用火工品箱领取者,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3、火工品记录本记录内容填写不清、不全、不对口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 元。4、火药、雷管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机电设备的安全地点,且相聚 20 米以上,否则罚款 100 元。5、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放在炸药、雷管箱内,雷管和炸药混装,雷管或炸药箱放在躲炮距离之内,罚款 100 元。6、严禁火药、雷管乱扔、乱放及损坏,否则一管火药罚款 50 元,一发雷管罚款 100 元。7、炮线不够长度罚当班班

2、长 5 元/米。8、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罚放炮员 20 元。9、放炮母线不收罚放炮员 20 元。10、必须按火工品管理制度规定,根据炮眼深度正确填充炮眼,保证封泥长度符合要求。采掘面放炮必须使用水泡泥。严禁使用煤粉等可然性材料填充炮眼,必须使用专用的泡泥封装炮眼,炮眼填充不符合要求罚爆破员 10 元/眼。11、不用炮棍装药罚爆破员 100 元。12、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罚单位跟班队长、班长、操作人员各 100元。13、严禁在电气、电缆附近做引药,以防杂散电流引爆雷管,否则将对放炮员处以 50 元罚款。14、做引药和装药时必须将雷管的脚线拧结在一起,防止杂散电流引爆,否则给予放炮员 20 元的

3、罚款。15、间距小于 20 米的两个平行巷道同时掘进,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另外一个巷道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否则,将给予放炮员和单位负责人 100 元的处罚。16、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躲炮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将给予班组长 100 元的处罚。17、放炮前,必须按安全措施或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立警戒,防止人员误入放炮区域,警戒人员不在指定地点警戒、私自撤离或不负责任者,罚款 100 元。18、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发出声响和视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能够听到、看到,并至少再等五秒钟才可放炮,否则将给予放炮员 50 元的罚款。19、处理瞎炮时,严禁手拽或镐刨,处理瞎炮方法不当

4、给予班长 1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20、放炮器不完好罚当班班长 20 元,并停止使用。21、严禁放明炮、糊炮或明火放炮,否则将给予责任者 100 元的处罚,造成事故的处以 500 元罚款,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22、私自携带炸药、雷管升井,井下埋藏或丢失火工品的,按每发雷管、每管炸药罚款 100 元处理。23、若有其他人捡到雷管,根据管号查出与该雷管有关者一律罚款:一发雷管罚放炮员 100 元,队长 100 元。24、有关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的其他未包含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关于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25、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罚放炮员 50 元。26、放炮前必须洒水、降尘,否则罚跟班班长和放炮员各 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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