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电气设备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按章操作,持证上岗。第 2 条 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第 3 条 负责地面变电所电器设备、电缆、水泵电机、通风机、井下各变电所、电缆等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负责定期检修、更换和技术改造。第 4 条 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对电气设备管理,保证电气设备台台完好,电气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井下防爆设备杜绝失爆。第
2、 5 条 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第 6 条 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触电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设备出现事故要及时进行抢修。第 7 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洁、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第 8 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有下列行为的,电气设备维修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0 条 未
3、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制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 不能按本工种操作规程,对本矿分管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定期检修、更换,导致出现人身触电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2 条 不能按规定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 直接责任。第 13 条 未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触电事故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5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