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电气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电气维修安全技术知识,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第 2 条 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第 3 条 掌握电气维修基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精心维护,遵章操作。第 4 条 参加岗位技术培训,严格按电气安装、维修标准施工,树立质量意识,做到“三无、四有、两齐全”,不留事故隐患。第 5 条 维修、搬迁电气设备时,严格执行
2、瓦斯检查、停电挂牌制度及验放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第 6 条 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证完好率达标,杜绝失爆现象。第 7 条 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参加抢修,禁止设备带病运行。第 8 条 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第 9 条 认真执行“三大规程”,杜绝“三违”,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电气维修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1 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未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第 13 条 不熟悉电气维修基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结构原理,造成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4 条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5 条 施工期间擅离岗位,发生电气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5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