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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0909 上传时间:2021-03-24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8.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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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中 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切 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规定(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于公司及所属各二级单位、控股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公司。第三条 本 规定的职业危害主要是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1粉尘:主要包括煤 尘、岩尘、水泥尘;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放射源辐射;3化 学因素: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第二章 术语、定义第四 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2、和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第 五条 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 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 化学、 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第六条 职业 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 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 及个人 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第七条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 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 等)。第三章 职 责第八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公司作 业场所职业危

3、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制定公司职业 危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机构设 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负责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的认定、查处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负责指 导建立职业健康预评价体系。第九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组 负责公司职业危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职业危害规章制度的制 定和建立工作;按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职责分工,督促各部门 做好各自的相关工作。第十条 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负责公司职业病 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负责组织全公司 的职业健康体

4、检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组织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全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察; 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建立和申报 工作;牵头组织职业危害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职业健康培训计划的制 定工作。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必须履行职业健康危害告知义务。第十三 条 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培训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 保管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和培训资料。第十四条 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 配合安监局对全公司所有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放射源等职业危害 因素进行检测,保存所检测的数据。第十五条 公司生活

5、服务中心负 责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全公 司职业健康工作所需的设备、防护用品采购工作。第十七条 公司各 单位负责落实公司和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负责本单位职业防护 设施及职业危害监测的日常管理;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监督本单位员工个人卫 生防护用品佩带;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业;定期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危害监测点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 素进行检测并保存相关数据;负责本单位的二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负责本单位的作业现场警示标识的建立和职业危害的宣传工

6、作。 第四 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 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 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 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 中附件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 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第二十条 公 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 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调入单位的人 事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 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 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 充合同。第二十一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 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 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 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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