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第一部分 矿井粉尘防治管理规定矿井粉尘防治第一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指岩尘、煤尘和水泥粉尘)是矿井(含选煤厂、建井单位,以下同)主要职业危害。为防治矿井井下粉尘,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管理制度,完善综合防尘设施,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三条 为减少作业过程煤(岩)尘危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场所施工应采取防尘措施。1、采煤工作面应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以减少生产过程的煤尘产生量。2、炮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掘进峒室及钻场,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冲洗巷
2、壁、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综合防尘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员现场监督落实。3、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第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 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并安设支管和阀门。为便于冲洗、洒水降尘,防止粉尘危害,防尘供水管路应敷设至工作面。第五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3、。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2MPa,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 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第六条 综掘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内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 3MPa, 外喷雾使用水压不得小于 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 3MPa 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保证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的正常使用,否则必须停机。第七条 综掘工作面应配备湿式除尘风机。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保证除尘风机正常运行,确保除尘效果。否则,不得开机掘进。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
4、须安设净化水幕。净化水幕应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并保证水压、水量和雾化效果。爆破、出煤和移架等作业产尘较大时,必须使用水幕净化风流,无净化水幕或未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煤和爆破作业。第九条 液压支架和综放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设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不得作业。第十条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第十一条 必须认真落实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冲洗巷道,杜绝井下煤尘堆积,避免粉
5、尘飞扬。第十二条 必须加强除尘风机、防尘供水管路和阀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喷雾装置、风流净化水幕、喷雾装置等防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将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正常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粉尘危害。第十三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能侵入的地点的,必须采取风流净化措施。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井下巷道湿润,防止人员行走时产生粉尘。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果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按矿井安全规程第 112 条和第 114 条的规定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如净化水幕等)保证被串工作面的风流粉尘浓度符合规定。第十五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矿井安全规程第
6、101 条的规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风速超限造成粉尘飞扬。第十六条 掘进、修复巷道采用锚喷、喷浆支护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且必须在喷射地点的回风侧安设净化水幕降尘。矿井粉尘监测第十七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739条的规定。第十八条 矿井必须配备粉尘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及仪器仪表,必须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粉尘: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 2 次,地面每月测定 1 次;2、粉尘分散度,每 6 个月测定 1 次。(二)呼吸性粉尘: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 3 个月测定 1 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 6 个月测定 1 次。每个采样工种分 2 个班次连续采样,1 个班次内至少采集 2 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 4个;2、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 1 次。(三)粉尘中游离 SiO2 含量,每 6 个月测定 1 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 1 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 3 个。第十九条 粉尘浓度测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