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下井及双带班制度讲解了建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等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的具体要求。该制度指出,原则上以“六长”为主,但需配备其他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时,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经严格审查任命备案。对于配有董事长、总经理的煤矿企业,他们必须同时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其他带班人员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针对施工单位领导,则明确了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其管理成员的带班规定。制度详细规定了带班领导的职责,包括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矿级领导和一名施工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实现“三在”、“三必清”、“三走到”、“三掌握”、“三指导”,并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
2、制度。此外,还对不同级别领导的入井次数做了明确规定,如矿主要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10次入井,其中带班不少于5次;特殊时期应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领导带班下井,并强化夜班带班指挥工作。最后强调,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并要建立每日汇报制度。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下井及双带班制度适用于建设煤矿行业领域,具体为煤矿建设单位和承揽煤矿井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它不仅面向建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等矿级领导,也涵盖了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成员。这些人员需要依据此制度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保证下井带班工作的有效实施,进而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工人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