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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煤安全红线规定.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9282 上传时间:2022-03-08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7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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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煤安全红线规定地煤安全红线规定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等处分:1、安全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混乱的;2、超通风能力、超瓦斯防治能力、矿井水患不清或水患未消除强行组织生产的;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4、重大安全隐患未五落实整改的;5、挤占、挪用安技措工程费用的;6、资源整合矿井未经公司验收通过,擅自组织复工复产的;7、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第三条 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管安全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

2、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1、重大安全隐患未落实挂牌督办的;2、未按规定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的;3、重大危险源未落实安全防控措施的;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开展预案培训、演练的;5、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第四条 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管生产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1、在没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作业的;2、采掘工作面未通过准入验收,组织生产作业的;3、未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在水文情况不清的情况下,盲目组织生产作业的;4、在无风、微风区域或存在有害气体超限的情况下,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5、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3、。第五条 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1、矿井通风系统不完整独立,系统不合理的;2、通风设计不合理导致井下无风,微风区域,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积聚的;3、发生重大煤层自燃火灾责任事故,导致盘区以上封闭的;4、矿井未按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5、未制定矿井地质防治水规划或未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的;6、设计、规程、措施等存在重大技术失误的;7、抽掘采衔接失调,瓦斯抽采不达标的;8、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第六条 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管机电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1、主副提升

4、设备无保护或保护不起作用的;2、井下存在严重电气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的;3、矿井及井下单回路供电的;4、井下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5、主副提升、主通风机、主排水、地面压风机等大型设备带病运行的;6、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第七条 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区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1、通风系统管理不到位,风量调配不合理,造成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2、瓦斯抽采系统管理不到位的;3、煤层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不到位,造成内因火灾事故的;4、瓦斯超限瞒报、迟报的;5、瓦斯排放等安全措施执行落实不到位的;6、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第八条 矿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1、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2、存在火工品遗弃或流失的;3、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第九条 地面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1、重大危险源未落实安全防控措施的;2、未按规定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的;3、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开展培训、演练的;4、造成伤亡事故的。第十条 各生产建设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红线制度。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红线考核由安全问责领导组进行。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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