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我矿持续稳定、安全高效的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总工程师、副矿长、正副科长、调度员、队长、班组长、一线监督员等;3、特种作业人员:(1)瓦斯检查工(2)安全检查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4)电气作业(5)探放水作业(6)提升机操作工(7)爆破作业(8)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4、主要岗位人员:(1)配电工(2)矿灯管理工(3)通防工(4)测风测尘工(5)液压支
2、架工(6)主扇操作工(7)空压机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胶带运输机司机;(9)液压泵工(10)水泵工(11)金属焊接工(12)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职业卫生管理和其他检测、检验人员等。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煤矿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每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每 3 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主
3、要岗位人员操作证有效期为 1 年,每年要参加培训。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 3 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三、处罚规定:1、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罚款 100 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2、凡已取得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 50 元的罚款。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进行处罚的,一律由所在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罚款 200 元/人次。四、安全培训科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复训及证书的按期复审情况;负责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