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测科测量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科测量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科测量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组织进行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 2 条 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第 3 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第 4 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 5 条 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
2、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第 6 条 按规定安排专人及时填绘交换图。协助科长做好专业的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第 7 条 协助科长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测量工作;第 8 条 建立仪器仪表台帐,分类保管及时校验仪器仪表,执行好设备管理制度。按要求安排专人及时打印各种图纸;第 9 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 10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 11 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2 条 有下列行为之
3、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3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4 条 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15 条 执照分工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按分工协助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